《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
西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确保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2地面和高架车站。
3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
(保护区管理)
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2从事建设勘察。
3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
4在过河隧道段修建、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
(相关区域管理)
1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等物品。
(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
(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1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2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3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
4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5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1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3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
4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5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投诉处理)
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运营单位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
(安全生产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环境卫生)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防治措施。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需要。
(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